商品檢驗法規
- 166貨櫃集散站查核取樣注意事項
- 167訂定「應施檢驗折合桌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168太陽眼鏡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69兒童雨衣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170訂定「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1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說明
- 172修正「應施檢驗貯備型電熱水器及空氣調節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解釋令(二次鋰電池/組)
- 174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5修正「應施檢驗免治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為「應施檢驗電子式馬桶(便)座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6修正「應施檢驗旅行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7修正「應施檢驗太陽眼鏡及太陽眼鏡鏡片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8修正「應施檢驗兒童雨衣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79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80「巴克球益智磁鐵組」商品為整套、整組、多顆(即二個以上)或搭配相關組合配件之磁鐵組,可供兒童任意排列組合玩耍使用,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依材質歸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8505.11.00.00-1(金屬製)或8505.19.00.00-3(其他材料製),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該類商品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