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26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7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8訂定「應施檢驗燃氣熱水器用排氣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29卡客車用翻新輪胎自願性產品驗證作業規定
- 230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231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32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33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34修正「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35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 236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237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 238「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使用電子檢驗標識之條件)
- 239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40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