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51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 152訂定「應施檢驗電動機車用充電系統設備及電池交換系統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3修正「應施檢驗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應施檢驗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4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 155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56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7廢止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以經標三字第一○六三○○○二二○○號令發布有關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電源線組(庫存品)相關規定之解釋。
- 158修正「應施檢驗筆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59修正「應施檢驗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0訂定「應施檢驗嬰兒揹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 161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162訂定「應施檢驗家用嬰兒床及折疊嬰兒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 16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 164修正「應施檢驗安定器內藏式發光二極體(LED)燈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65有關本局應施檢驗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燃氣烤箱及燃氣烤爐等商品之檢驗標準CNS 13603(一百年版)及CNS 13604(一百年版)所引用之國家標準CNS 13602版本,自即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