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256訂定「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 257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等三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8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59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0修正「應施檢驗家庭用壓力鍋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1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設置要點
- 262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之電源線組(庫存品)如符合舊版檢驗標準得延長使用至107年6月30日解釋令
- 263「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解釋令(使用電子檢驗標識之條件)
- 264修正「應施檢驗印表機與影像複印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5修正「應施檢驗熱陰極螢光燈管及其交流安定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6修正「應施檢驗空氣調節機及照明類等八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7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8修正「應施檢驗飲水供應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69感熱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270修正「應施檢驗電毯等六十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