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2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3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5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6訂定「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 7商品檢驗規費申請退還作業程序
- 8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 9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查詢單位作業要點
- 10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11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之檢驗標準CNS14530(一百零三年版)第11節標示(a)敘述內容(7)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有關容器使用方法之事項,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
- 12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
- 13具有單一螺旋型燈座(無燈罩)及支撐、固定光源所需零件之燈具商品,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一般室內照明用燈具商品範圍,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輸入或運出廠場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本局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者,依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論處。
- 1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分局行政罰鍰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 15受理網路業者報驗案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