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民國093年03月24日
經標五字第 09350006340 號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係指商品檢驗標識應標示於商品銘版、商標或廠牌附近。
局長 林能中
張貼日:民國093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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