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視

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1月2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2300070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 93 年 01 月 01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1043000466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辦理少量特殊商品之型式認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少量特殊商品,指國內生產或進口商品屬訂製而非量產者、使用用途、場所有別於一般常規者或每年生產或進口同型式數量未逾下列規定者。
   
(一)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八只。
   
(二) 輪胎:五個。
   
(三) 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五只。
   
(四) 建築用防火門:三組。
   
(五) 資訊設備商品:五件。
   
(六) 汽車安全帶:九條。
   
(七) 玩具類商品:五件。
   
(八) 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或直排輪等運動用頭盔、硬式棒球、軟式棒球或壘球用頭盔、棒球或壘球捕手用防護頭盔類商品:四頂。
   
(九)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二十件。
   
(十) 文具類商品:十件。
   
(十一) 兒童自行車商品:二件。
   
(十二) 其他商品:五件。
三、 申請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 產品型錄。
   
(二) 使用說明書。
   
(三) 試驗室審查申請表。
四、 本局審查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申請案時,得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由相關公會先行自律性初審,再經本局少量特殊商品審查小組就業者所提供資料進行複審,符合者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
五、 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應檢具之技術文件如下:
   
(一) 產品型錄。
   
(二) 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三) 使用說明書(如必要之安全裝置、安裝、操作與維護等事項之說明)。
   
(四) 其他經本局指定者。
六、 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相關商品之型式認可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 取得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報驗時每批逐批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