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與正字標記

如何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以及申請需付哪些費用?

點閱:972

廠商向本局申請使用正字標記,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費用如下,經本局審核合格後,發給正字標記證書:
(1)申請書:每件產品各一份,蓋妥公司大小印章。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為國外之廠商,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3)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為國外之廠商,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4)廠商基本資料(含組織系統表、簡要工廠場地佈置圖、主要產品製程之簡要作業流程圖、廠商地點簡要相關位置或路線圖、品質手冊等)。
(5)本局受託機關(構)、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工廠檢查機構、認可試驗室核發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品管驗證證書影本、工廠檢查報告及申請前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產品檢驗紀錄表)影本。
(6)所提之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7)申請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經審查合格另須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1,000元。另廠商如需加發證書英文譯本者,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

另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本局已於90年9月1日開始受理國外廠商提出正字標記申請。
國外廠商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具委任書、相關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及費用,向本局提出申請。

  • 編修日期:2023/08/10
  • 上稿單位:標準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