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

有些家電產品從112年1月1日開始列檢,如有商品是在列檢前進口,當時品目查詢也回復非屬應施檢驗商品,請問新規定實施後,之前進口的庫存品需要申請證書嗎?可以繼續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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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電器屬應施檢驗商品者,現行檢驗方式為「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須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可輸入或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
2.本局係以輸入(國外進口)或運出廠場(國內產製)之日期認定適用之檢驗規定。凡於修正檢驗規定公告實施日前輸入或運出廠場之商品,可提出「報關單」、「出貨單」、「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商品係於修正檢驗規定實施日前輸入或運出廠場,此類庫存商品於修正檢驗規定實施日後仍可繼續販售。

  • 編修日期:2023/08/11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