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404608630 號令修正發布之「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4條規定,國家標準經審定公布後,應命名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至相關法規文件原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之用語者,請配合法制作業修訂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