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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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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發布日期:2020/08/11
  • 發布單位:標準組
  • 資料點閱次數:10584

  • 民國20年12月:由前實業部設立工業標準委員會,因囿於局勢,工作未能順利開展,由全國度量衡局兼辦標準業務。
  • 民國32年12月:經濟部工業標準委員會恢復設置。
  • 民國33年6月:公布第一批國家標準,如:CNS 1等比標準數、CNS 2標準直 徑、CNS 3工程製圖、CNS 4限界與配合。
  • 民國35年:公布「標準法」。
  • 民國36年:合併工業標準委員會與全國度量衡局,成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負責 執行我國標準化工作,並公布「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民國40年:發布「正字標記管理規則」,正字標記圖式。正字標記圖示
  • 民國77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使用正字標記新圖式。正字標記新圖示
  • 民國81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增列產品應國外市場需要之正字標記圖式。國外市場正字標記圖示
  • 民國84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調整品管評鑑制度改採CNS 12680(ISO 9000)系列品質保證制度。
  • 民國85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民國86年:修正「標準法」。
  • 民國87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發布「標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統一機關名稱用語,並因應加入WTO進行國際化調適。
  • 民國88年1月:組織改制,標準業務歸併「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民國89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因應WTO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刪除適用國外之正字標記圖式國外市場正字標記圖示。 發布「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 民國90年:發布「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明確規範驗證模式、作業程序及相關程序之時效。 開放國外廠商申請正字標記。
  • 民國91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明定臨場監督費之規定及修正正字標記產品檢驗項目及收費明細表。
  • 民國92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納入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試驗室之規定。
  • 民國93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刪除國家標準CNS 12682驗證規定,明定國外申請者得委任國內代理人規定。
  • 民國94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中國國家標準」名稱修正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民國96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擬提供國家標準草案之規定。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納入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定。
  • 民國97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增訂工廠遷移之換發證書規定。發布「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 民國99年: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擴大得委託範圍,並增訂勘誤之規定。
  • 民國100年:發布「認可標準化團體作業要點」。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將「評審委員會」改為「評審會」。修正「國家標準制定辦法」,刪除危害評估相關規定。
  • 民國101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將換證費用調整為新臺幣五百元。發布「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 民國102年:修正「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新增正字標記廠商產品最近連續五年無不合格檢驗紀錄者,得為二年執行一次之作法。
  • 民國103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刪除現行條文「複核」機制,簡化現行之檢驗程序。
  • 民國105年:修正「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配合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修正及實務執行所須,修正本規範。
  • 民國106年:修正「標準化獎勵辦法」,因應實務需求調整獎勵作業辦理頻率規定;修正「正字標記品質管理驗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 民國107年: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暨國家標準技術委員遴聘作業要點」,新增遴聘委員條件及解聘規定;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增訂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相關規費之計收。
  • 民國108年: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因應實務需求修正委員會組成人員等規定;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調增出席費支給上限標準。訂定發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字標記檢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使本局及所屬分局於辦理檢舉案件時,能有依循之標準及一致性之作法。
  • 民國109年: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延長違反所列舉事項且情節重大之法律年限;修正「認可標準化團體作業要點」,賦予認可標準化團體較具彈性之時程,延長提出國家標準建議案及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年限為二年。
  • 民國110年: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配合增列工廠檢查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相關規費收費準用之規定;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進行文字修正。
  • 民國111年:修正「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及「正字標記作業規範」,增訂工廠檢查模式為申請要件,並延長採認商品驗證登錄等其他驗證標誌產品試驗報告之年限為3年,增加中小企業申請正字標記之管道及具體落實並提升政府機關標章相互採認之效益。
  • 民國112年: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制定及修訂國家標準酬勞費及差旅費核發要點」,以因應「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施行及國家標準業務實務需求;另因應經濟部組織改造,原第一組改制為標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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